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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赢利目的经营活动 把青少年宫还给未成年人
发布时间:2011-06-24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穆瀚均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充分发挥青少年宫等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重要作用,要求青少年宫不得开展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青少年宫等场所是由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但眼下一些单位却利用这些公共资源大搞经营创收,使得这些场所未能充分体现出为广大未成年人服务的宗旨和公益性原则。因此,中央要求这些场所不得开展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是非常正确而及时的。

    为什么许多青少年宫等场所热衷于搞经营创收?有人会说,这是政府投入不足所致。确实,这些年有些地方政府由于各种原因,对青少年宫等公益性事业单位投入不足,使得它们只好“自谋财路”。但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实际上,一些公益性事业单位把追求利益放在了首位,把青少年宫、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当成部门财产,通过经营活动为部门、个人牟取利益。这就导致了一方面真正属于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大面积缩水,未成年人活动萎缩;另一方面各种与未成年人不相宜的、甚至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害的活动却红红火火,家长抱怨不已。

    其实,像青少年宫这样的公共部门利用公共资源谋取部门私利的现象,在我们的社会中还不在少数。例如,学生的高考成绩本来属于公共资源,但是近年来有些地方的招生部门却与电讯企业联手,利用声讯台进行有偿高考查分。

    包括公益性事业单位在内的公共部门提供公共服务,当然是有成本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纳税人其实已经通过各种纳税的方式支付了这些成本,所以,公民并不需要再交一笔钱来购买公共服务。公共部门如果利用公共资源做商业交易,就把公共服务机构变成了追逐利益的商业机构,使得这些机构脱离了公共服务的本质。像青少年宫这样的公共部门利用公共资源谋取部门私利,这是公共服务的异化,是对纳税人权利的漠视,更是公共管理手段的一种倒退。

    青少年宫等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开展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看似小事,但在这些小事背后其实是公共机构逐利化这样的大问题,而这些问题正是妨碍建立法治国家和现代政府的关键问题。有关公共部门利用公共资源,可能获得了眼前的一点点利益,却严重损害了这些部门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公信力。

    所以,我们一方面要保证青少年宫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经费,另外也要保证这些部门切实履行公共服务的职能,防止它们变成追逐利益的商业机构。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它们开展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而切实地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把公益性原则落到实处。(谭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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