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花园中学章程(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贯彻依法治国精神,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受教育者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品德修养相统一,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相统一,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相统一,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相统一,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名称:常州市花园中学,是公立全日制初级中学,学制3年。
第四条 学校地址:常州市花园新村4号。
第五条 办学理念:将差异作为一种可开发利用的资源,让每位师生都得到更好的发展。
第六条 办学目标:将花园中学建设成为教育质量较高,办学特色较显著,学生喜欢,家长信任的现代化示范初中。
第七条 校风:文明守纪、严谨踏实、合作进取。
教风:严谨、善教、合作、进取。
学风:严谨、踏实、勤奋、善思。
校训:勤学善思,自强不息。
精神:乐于奉献、爱岗敬业、吃苦耐劳、合作进取、务实创新、自强不息。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建校日为
第二章 党支部
第十条:学校党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应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正常教学工作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
(三)加强对民主党派的领导,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作用。
(四)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积极参加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六)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七)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执行。
第三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校长
第十一条 学校校长由中共常州市委教工委任命。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十三条 校长的职责:
(一)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向上级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报告学校工作。
(三) 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四) 全面执行学校教育教学计划,领导和组织教育教学工作。
(五) 逐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校长的权力:
(一)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和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二)决策权。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建设、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三)财经权。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的内部布局、基建和调整。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四)奖惩权。对在学校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和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和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第十五条 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或征求校长意见,由中共常州市委教工委考察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二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和教科室等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副主任、助理1至2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由学校行政领导和党组织考察,由校长聘任。
第十八条 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事务和学校内部管理协调工作。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德育处具体负责学生德育、班主任管理工作和学校体、卫、艺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教科室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节 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是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全体负责人、工会、团委和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
第四节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贯彻中小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团队活动、劳动和社会实践等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传统美德教育、民主法制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纪律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个性发展教育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课程标准、教材和教学计划的要求实施教学,兼顾开发实施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加强校本培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育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质、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水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作为教师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应充分发挥学术研究和教材教法研究职能。教研组设组长一名,视情况需要可设副组长一名。教研组长组织本教研组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年级组,实行年级组负责制,各年级设年级主任1人,,配备年级组长1人,年级主任由学校选派一名中层干部担任,年级组长由年级主任聘任,协助其开展工作。主任的职责是:全面主持年级的工作,侧重抓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对年级组教师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加强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的联系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执行《江苏省常州市学科教学常规》,抓好备课、课堂教学、听评课、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调研,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好相关学科的实验技能考查、结业考试和毕业升学考试。
第二十九条 学校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学生评价和家长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教师进行评价。
第五节 总务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为政府财政拨款,学校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根据发展规划学校每年做好部门财务预算和决算。。
第三十二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制定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组织对学校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重要人事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学校全面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党组织通过领导教代会、民主党派和群团工作等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十七条 建立评议和考核领导干部制度,每年通过召开座谈会、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第三十八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切身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以及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等。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三到五年,每年召开两次代表会议。学校工会委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日常工会工作。在特殊情况下,教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建议。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评议、考核学校领导干部。
(四)讨论教职工奖惩办法、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决定。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召开民主党派成员、工会、教工团员等各类代表座谈会,通报有关情况,听取对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建议和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校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按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社局批准的方案实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五章 教师、职员和工人
第四十四条 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和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师以“热爱教育,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努力方向。自觉遵守常州市教育局制定的“八要十不”师德自律规定,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以科研为先导,贯彻“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教育思想。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形式的培训。
第五十条 学校保障教师、职员、工人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五十二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各自岗位上作出显著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按规定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出现错误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理。
教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可按《常州市教育行政申诉办法》提出申诉。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五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五十六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也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或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青年教工和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共青团要发扬“全团带队”的传统,保护和关心青少年的成长,配合学校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学校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共青团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至三年。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
第六十条 学校少先队组织在学校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少年儿童工作,可以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常州市教育局批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请常州市教育局批准。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相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