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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学校章程修订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15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穆瀚均

常教法〔2011〕6号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局属各学校:
  为深入贯彻实施《常州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进程,根据《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做好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修订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制定和实施《学校章程》,是学校成立的法定条件,是明确学校的办学宗旨、办学特色、教学理论和历史传统,促进现代教育制度和理念的重要载体,是明确学校与政府管理部门、社会的关系,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学校办学与管理行为,落实学校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的重要保障,对形成学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构建和谐校园,完善学校决策和管理规范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教育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依法治校的要求不断提高,一些学校章程的部分内容、用语已经与教育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少数内容还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必须及时修订。我市凡具备法人条件的各级各类学校,必须牢固树立起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章程办学的教育理念,在近期依法对现有学校章程进行修订,以依据章程管理学校。
  二、修订依据及程序
  主要依据《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法律,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的方针政策、各级行政部门关于教育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学校具体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修订工作由校长领导的学校章程修订小组负责组织。修订小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对重大问题咨询讨论,并多渠道广泛征求教职员工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修订草案。在修订过程中,学校党组织应起到保证监督作用。必要时修订工作应征求社区及家长的意见。
  章程修订草案由校长向本校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在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和审议的基础上予以表决,须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决议,由学校提出书面请示,报市或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批复后公布施行。
  今后,凡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此程序与要求,进行及时修订。
  三、修订内容
  学校章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具备法定内容,体现学校的文化传统、教育理念与发展定位,反映学校的办学宗旨和办学特色,着重规范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行规则,保障和监督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推进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内容应当涵盖学校办学和管理的主要领域与事项,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备可操作性。学校章程一般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以章、条、款、项的形式,载明以下基本内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与理念。对学校的办学目的、教育性质、培养目标、学校教育的基本原则、学校的发展规划等作出规定。
  (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学校章程》应明确校内设立的主要管理机构及其职能和运行方式,要具体规定校长的职责、权限及履行职责、权限的方式。党的基层组织在学校中的地位、作用及开展工作的方式,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方式,教职工和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的方式和途径。此外,对副校长及主要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也应作出明确规定。
  (四)教职工管理。对教师和其他教职人员的来源、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和任务作出规定,明确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五)学生管理。对学生入学及学籍管理、日常管理工作制定规范,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六)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对教育教学工作的主要内容、实施方式、基本要求等作出规定。 
  (七)校产和财务管理。明确校产、办学经费使用和管理的机构、使用程序和原则等,明确教职工福利待遇及分配的原则。
  (八)学校与家长、社区的关系及其他有必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九)章程修订程序。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局属各校的主要领导要负责抓好责任区域学校章程的修订和实施工作。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论证审议工作,积极引导本地区、本学校的教职工参与学校章程的研究、论证、修订和实施工作,增强干部和教职工依法治校、依章程办学的自觉性。
  (二)适应形势,与时俱进。修订工作要充分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党的十七大以来有关对教育事业提出的新要求;体现《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对教育事业提出的一系列重要规范,如管理体制、经费保障机制、素质教育、均衡发展等内容;落实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有关精神;适应学校办学体制、内部机构设置、办学规模等新变化,同步对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对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不相吻合的规章制度应及时废止或修订。原章程中涉及“开除”、“罚款”、“奖金发放”、“教学大纲”、“升学率”等词语均应予以删改。
  (三)以人为本,尊重师生。修订工作应体现科学、民主、公开,充分反映学校举办者、办学者以及广大教师、学生的要求与愿望,使章程修订成为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学校和谐的过程。章程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突出对教师、学生主体地位的确认与保护,明确其权利义务,建立健全维权的程序性规则和救济渠道。
  (四)把握时点,按时完成。各学校应于2011年7月底前按照程序完成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修订工作,于8月1日前携“学校章程送审登记表”(见附表1)及章程文本、电子稿报市或各辖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教育行政部门成立专门的审核小组对学校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审定,符合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行文批复实施。若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有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应通知学校予以改正;制定程序不合法的,应退回报送学校重新处理。学校在接到处理意见后,应当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按程序核准。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9月30日前填写 “学校章程备案登记表”(见附表2),报送市教育局法规处备案,并同时报送该表、各学校章程文本和学校章程送审登记表的电子稿。
  联系电话:85681361;联系人:吴郁
  电子邮箱:jufg@{域名已经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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